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2号
电话:0335-3990012
传真:0335-3990070
E-mail:qhd_shengjing@163.com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业界新闻

秦皇岛市出台 市场调控实施意见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让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发布时间:2011-04-01   作者:   浏览次数:4238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李淑丽
  3月31日,秦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预期目标以内(两个预期目标均为12%左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从2011年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政府报告下年度全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同时为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5461套,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16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4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453套;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分别解决住房困难户600户、208户。解决1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今年将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
 秦皇岛市出台 市场调控实施意见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让中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李淑丽
  3月31日,秦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控制在2011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预期目标以内(两个预期目标均为12%左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从2011年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要会同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秦皇岛调查队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结合本年度房地产市场实际,向市政府报告下年度全市住房价格增长控制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同时,要加强住房价格动态监测,及时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同时为增加有效供给,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有所居”,2011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5461套,其中:新增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16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4400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2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2453套;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分别解决住房困难户600户、208户。解决15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
  今年将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