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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相关税收一览

发布时间:2011-10-13   作者:   浏览次数:4359

税收分类

税种

纳税对象

计税依据

税率

开发流通环节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0.5-10元/平米

土地增值税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30%、40%、50% 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应纳税所得

33%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产的收入"额减除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20%

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价格

万分之三

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契约价格

3-5%

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额

5.5%

城市维护建设税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保有环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0.5-10元/平米/年

房产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2%(12%)/年

城市房地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1.5%/15%(新房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