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相关税收一览
发布时间:2011-10-13 作者: 浏览次数:5629
税收分类 |
税种 |
纳税对象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开发流通环节 |
耕地占用税 |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0.5-10元/平米 |
土地增值税 |
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
30%、40%、50% 60%(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 |
企业所得税 |
中国境内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 |
应纳税所得 |
33% | |
个人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产的收入"额减除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20% | |
印花税 |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价格 |
万分之三 | |
契税 |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
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时签订的契约价格 |
3-5% | |
营业税 |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
营业额 |
5.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 “三税”之和 |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 |
保有环节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0.5-10元/平米/年 |
房产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个人免征) |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1.2%(12%)/年 | |
城市房地产税 |
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
房屋折余价值或房屋租金收入 |
1.5%/15%(新房免三年) |